洛阳师范学院2016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 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招生工作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我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最主要方式,是我校开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的依据。
第三条:学校性质
1. 学校全称:洛阳师范学院
2. 学校代码:10482
3. 学校性质:河南省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4. 学校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吉庆路6号
5. 证书种类:学业合格者颁发洛阳师范学院本科或专科学历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学员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四条:
学校设有继续教育学院,全面负责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制定招生计划,研究确定有关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校成立以主管副校长为组长、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和继续教育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招生计划由河南省教育厅下达,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学科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招生来源计划。
第八条: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年度拟定招生计划上报到省教育厅并录入到教育部成人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管理系统。
第四章 招生专业
第九条:法学、思想政治教育、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体育教育、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市场营销、旅游管理、会计学、公共事业管理管理、行政管理、数学与应用数学、汉语言文学、英语、音乐学共计十六个专升本专业。
第十条:计算机应用技术、学前教育、工商管理、财务管理、旅游管理、初等教育共计六个专科专业。
第五章 招生范围
第十一条:我校在省外不设置函授教学站点,不面向省外招生;在我省工作的非河南籍考生报考我校的报考条件,以河南省教育厅和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当年的文件规定为准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德智体全面考 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三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报考艺术类的考生除参加全国统一文化课考试外,还需参加由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的专业加试,按照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制定的录取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四条: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除参加全国统一文化课考试外,还需参加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术科加试,按照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制定的录取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我校各专业严格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 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豫发改办[2002]121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函授(业余)本科学费标准为:文科类每生每年1300元,理工类每生每年1700元,艺术类本科每生每年1700元; 函授(业余)专科学费标准为:文科类每生每年1100元,理工类每生每年1500元。
第十六条: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确定我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进行外国语水平考试报名考 务费收费标准的函》(豫发改收费函〔2004〕577号)的规定,我校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报名考试费标准为每人70元。
第八章 招生咨询和录取信息公布方式
第十七条:咨询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379-68618435
第十八条:我校成人高考成绩和录取信息通过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和河南招生考试信息网查询,其他任何查询方式获得的录取结果均不能作为被我校录取的法定依据。
第十九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年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升本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高职专科层次招生。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洛阳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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