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职业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永城职业学院2019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体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永城职业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开、公正、严格程序、择优录取、接受监督”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永城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为“Yongcheng Vocational College”。
第五条
学院国标代码:13787 河南省招生代码:6287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股份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学院实行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和商丘市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河南能源化工集团为主的管理体制。学院业务主管部门是河南省教育厅。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八条
校址: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学府路002号,邮编:476600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永城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院纪委监察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方法
第十一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坚持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合理配置办学资源的原则,以往年招生计划分配为基础,结合各省(区、市)的生源状况、毕业生就业情况、专业发展前景分析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招生计划,并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同意后执行。我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五章
专业培养对外语语种的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所有专业学生只提供英语语种教学。
第六章
身体健康要求
第十三条
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并参照本校相关专业报考要求执行。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发现高考体检弄虚作假的做退学处理。
第七章
录取规则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教育厅、省招办领导下,执行教育部规定的“招办录取,学校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四条
录取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十五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基本条件:①、符合教育部颁发的《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②、参加全国文化统考且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录取分数线;③、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体检要求。
第十六条
对所有进档考生,不作加试要求。加分或降低分数政策按生源所在地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政策执行;根据本人专业志愿及我校招生计划,按考生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考生总分相同按照考生“语数外”成绩中语文成绩高低录取、语文成绩相同按照数学成绩高低录、依次类推;如若所报专业计划额满,对服从调剂的考生按照分数高低的原则调剂到生源不足的专业,对不同意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所有专业除煤矿开采技术外,男女不限,文理兼收。
第十七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规则:在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都合格的前提下,按照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相加,以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八条
考生可通过各省招生部门指定的网页进行录取结果查询,也可登陆我校网站招生网主页查询。
第八章
学费标准
第十九条
学校2019年各专业学费标准暂定为:三年制文科专业3600元/年·生,三年制理科专业3900元/年·生,二年制文科专业5600元/年·生,二年制理科专业5900元/年·生。收费标准如有调整,则按照省收费主管部门最新批复为准。
第二十条
住宿费: 暂定为800-1200元/年·生,收费标准如有调整,则按照省收费主管部门最新批复为准。
第九章
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及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评审。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开学时,专门设立了绿色通道。学院建立了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制度,通过积极协助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筹集社会捐助等方式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它费用。
第十章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永城职业学院
第二十五条
毕业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电话:0370—5172822 0370-5176900 0370—5171900
传真:0370—5172822
网址:www.ycvc.edu.cn
电子信箱:yczyxyzjc@163.com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及解释权属永城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
|